第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烟花爆竹管理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