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