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本市烟花爆竹经营场所的设置,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决定。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