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在本市经营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向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并严格按照确定的经营场所、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经营,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