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规范性文件、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查研究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