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