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与其相配套的出入口、进出道路、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