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保障老年人依法享受的医疗待遇。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并开展巡回医疗、义诊等服务。乡村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医疗护理、医疗保健咨询服务,鼓励出诊到户和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