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保障老年人依法享受的医疗待遇。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并开展巡回医疗、义诊等服务。

乡村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医疗护理、医疗保健咨询服务,鼓励出诊到户和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