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可以通过依法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