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