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充分利用维权服务热线、基层维权站点、网络等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