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充分利用维权服务热线、基层维权站点、网络等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