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证书的,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