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以及使用粘土砖的,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