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建筑重点用能单位及其年度用能限额。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