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第三十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采用多种模式投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提供建筑节能服务。投资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分享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获得的收益。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