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旧城区改造、旧村改造、建筑物修缮、区域性冷热源改造等结合进行。列入拆迁范围内的民用建筑不得进行节能改造。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