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实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制定建筑节能改造措施,应当听取建筑所有权人的意见。集中供热的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同步进行。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