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