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单位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所属场所的大门正面、操场或者建筑物的制高点。

两个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一座院内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