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升挂和使用破损、污损、褪色、不合规格的国旗,倒挂、倒插国旗,遮挡、挤占升挂、使用国旗位置,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国旗、使用国旗及其图案的,由国旗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国旗及其图案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的,由国旗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国旗及其图案用作商标、商业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