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室内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醒目区域,室内设有主席台或者讲台的,应当悬挂在主席台或者讲台上方。室外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建筑物门首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国旗旗面门幅下沿应当高于地面2.5米以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