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业、旅游和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和发展改革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