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侵占、哄抢、盗窃、损毁电信设施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无来源合法证明的电信设施的;

(三)阻碍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