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