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将未按要求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光纤到户电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