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种植的植物应当与电信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对电信设施保护范围内原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安全距离规定的植物,其所有者应当在电信业务经营者告知的期限内予以修剪;拒不修剪的,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自行修剪。
对电信设施保护范围内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植物,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征得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或者林业行政部门的同意,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直接予以修剪、砍伐,并不予赔偿、补偿。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植物倾斜、倒伏直接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先行修剪、扶正、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处理措施,并应当自采取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告知植物管理人并补办相关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电信线路通过林地时,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给予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标准应当与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