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禁止下列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侵占、哄抢、盗窃、损毁电信设施;
(二)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
(三)在国家规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房屋、挖沙、取土、堆土、钻探、挖沟,设置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
(四)在埋有地下管道、通信光(电)缆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五)在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范围内点火烧荒、爆破、堆放或者停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接入通信系统取电;
(七)擅自删除、修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八)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电信网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