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光纤到户电信设施进行验收,并在验收通过后十五日内将验收文件报省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光纤到户电信设施未按要求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