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光纤到户电信设施进行验收,并在验收通过后十五日内将验收文件报省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光纤到户电信设施未按要求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