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禁毒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禁毒委员会应当建立成员单位禁毒工作考评激励机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工作,并向本级禁毒委员会报告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