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引导戒毒康复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救助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戒毒康复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全民技能提升工程,落实就业扶持措施。

用人单位招聘戒毒康复人员的,依法享受税收、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