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毒条例/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队伍建设,保障禁毒工作需要;对禁毒工作中牺牲、伤残的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抚恤和优待。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禁毒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专项体检,并为其办理相应的保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