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戒毒治疗服务需求,加强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建设,引导、支持精神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普遍开设戒毒治疗科(室)。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自愿戒毒医疗机构。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如实登记自愿戒毒人员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