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戒毒治疗服务需求,加强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建设,引导、支持精神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普遍开设戒毒治疗科(室)。

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自愿戒毒医疗机构。

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如实登记自愿戒毒人员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