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住所地或者经常居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将其接回,做好戒毒措施衔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