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需要所外就医的,经依法批准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书面通知戒毒人员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应当书面通知经常居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强制隔离戒毒所外就医人员的管理参照社区戒毒人员的管理办法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