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需要,可以在交通要道、物流集散地、机场、车站、码头以及寄递分拣等场所,设立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站点,开展毒品查缉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省际、市际公安检查站应当将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纳入日常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