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需要,可以在交通要道、物流集散地、机场、车站、码头以及寄递分拣等场所,设立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站点,开展毒品查缉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省际、市际公安检查站应当将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纳入日常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