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二十二条有效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设施,查验客户身份,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开箱验视,防止非法运输、寄递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留存物流提取单据、寄递详情单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档案;发现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取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