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