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