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