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培养优良家风;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和睦、幸福、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