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主要站点的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有条件的,应当在城市公共汽车上张贴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的提示。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检查,乘客应当自觉接受、配合。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驾驶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