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重点岗位安全背景审查制度,加强驾驶员身心健康管理,加强城市公共汽车运行动态监控。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