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是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进行维护或者及时抢修,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加大资金投入,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