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是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进行维护或者及时抢修,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加大资金投入,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