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二)执行核定的票价标准,对特殊人群减免票价;(三)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素质培训;(四)加强对从业人员运营服务管理;(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六)执行政府指令的抢险、救灾、防疫、处理突发事件等应急任务;(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