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众出行需要,优化配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资源,组织经营者提供大站快线、微循环线路、社区接驳班车、夜间班车以及定制线路等多样化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