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获得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报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