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