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每三年组织一次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