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正常开展。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