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做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推进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